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至26日在广州召开。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《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(以下简称“草案修改二稿”)提出,有条件的高等学校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公众开放图书馆、实验室、陈列室等相关科普场地或者设施。
草案修改二稿提出,广东的中小学校和有条件的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科学教师,开设科技教育课程和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实践活动,安排一定学时的科技实践活动。
针对重大创新平台、创新工程科普化,草案修改二稿规定,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实验室、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,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;鼓励和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、科研重点项目或者重大项目成果科普化。
草案修改二稿强调,科普应当坚持科学精神,反对和抵制伪科学,禁止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、监测干预、证伪辟谣工作机制,加强相关领域信息宣传,强化对科普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。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文化、互联网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准确发布和传播科技信息,加强科普内容科学性把关,抵制歪曲、不实、不严谨的科技报道,发现含有虚假科技信息的,及时予以纠正。
草案修改二稿还提出,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普工作的对外合作和交流;在科普资源开发、信息共享、人才交流、活动协作等方面加强与香港、澳门的联系,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普交流合作。